原湖南太子奶集團總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純在被拘禁15個月(從取保候審算)后,今天其律師向本報獨家發(fā)布消息:“李途純已無罪釋放了。”根據(jù)記者掌握的資料,株洲檢方已確定對本案不予起訴。
【結論】
三項罪名均無法認定
12日下午,記者見到了本案代理律師、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玉華。李途純的一名親人說,李太累了,目前在北京休養(yǎng),暫時不能和記者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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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華律師向記者出示的有關文書證明中稱: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李途純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李途純等人以貨款準備金的名義吸收資金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76條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途純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經(jīng)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我國《刑訴法》決定對李途純不起訴。
【過程】
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訴罪
從被拘到無罪的588天里,外界共看到李途純涉嫌四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抽逃資金、挪用資金。據(jù)翟玉華透露,李途純案在公安偵查送檢的過程中,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起訴書罪名,在每一個程序即將走完的時間節(jié)點,一項新罪名的加入或變更,這客觀造成了有關部門最終判定事實的難度。
翟玉華介紹,2010年9月6日,著名刑法專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教授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就曾聯(lián)合簽署《法律意見書》認為:李途純個人為了集團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向特定經(jīng)銷商和集團內(nèi)部收取貨款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借款行為,屬于單位籌集資金和民間借貸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特征。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李途純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jù)。
【感言】
“案件結論很光明,過程不堪回首”
“李途純案件結論很光明,過程不堪回首。”翟玉華感嘆。他說,2010年4月,他受到了株洲市政府和原高科奶業(yè)董事長文迪波本人的邀請,請求其擔任太子奶集團破產(chǎn)重組的法律顧問。巧合的是,同年7月,他亦受到李途純的邀請,作為其代理人,“我不相信清白之人會蒙受不白之冤,愿意為其代理。”翟玉華說。
翟玉華坦言,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個人和律師事務所遭遇了重重壓力與困難。“現(xiàn)在看來,文迪波已經(jīng)被雙規(guī),他曾利用職務之便做出了很多錯誤的引導行為使得案件舉步維艱,幸得社會各界關注,使李途純案得以撥開云霧見青天。”(三湘都市報記者 張頤佳 李慶鋼)
被拘15個月大事記
●2010年6月17日,株洲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湖南太子奶集團及李途純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傳部通報,李途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10年11月30日,株洲警方經(jīng)專案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途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挪用資金罪,為此已批準逮捕4人,取保候審9人。
●2010年12月,李途純代理律師王清輝透露,李途純準備反訴高科奶業(yè),透過太子奶開曼公司向湖南省高院正式起訴高科奶業(yè),提出超過3.5億賠償要求。
●2011年7月31日,李途純被捕一年后,太子奶托管公司高科奶業(yè)董事長文迪波被湖南省紀委雙規(guī)。
●2011年9月14日,李途純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2011年9月28日,太子奶重整計劃草案獲全部債權組通過,太子奶由新華聯(lián)——三元股份聯(lián)合體接盤。
●2012年1月,李途純案不起訴,重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