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政府住房辦建設管理科科長、株洲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劉某任職期間,受賄12.1萬元,非法占有公司資產148.4萬元,挪用公款90萬元。近日法院重審后,認定劉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
劉某在任市政府住房辦建設管理科科長,及下屬企業(yè)株洲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承包及開發(fā)過程中,非法收受、索要賄賂人民幣12.1萬元;在2003年至2005年該公司改制過程中,隱瞞公司資產148.4萬元予以非法占有;2004年12月挪用原公司公款人民幣90萬元,用于他個人購買該公司。
2009年12月,株洲縣檢察院對劉某立案偵查。該案被提起公訴,原一審法院僅認定劉某受賄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一審判決后,株洲縣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市檢察院經認真審查決定支持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方抗訴意見,裁定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9月29日,株洲縣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近日宣判,劉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對被告人劉某的贓款154.4萬元、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