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6月30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劉玉先)今天,新修訂的《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在湖南省政府網站上公布,對比之前的《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新辦法將省長質量獎的評選周期由1年調整為3年,獲獎名額仍為組織和個人,不超過8個。
在獎勵方面,新《辦法》沒有給出具體數字,但新辦法明確,獲獎組織獲得的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xù)改進、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fā)和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投入和經驗推廣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時,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2010年,湖南省省長質量獎設立,是湖南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設“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獲獎組織及個人獲頒證書、獎杯和獎金,至今共舉辦了四屆。
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什么樣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申報省長質量獎呢?
新《辦法》明確,申報省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方面的條件:依法在湖南省注冊登記并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y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責任事故;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經營績效卓越,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yè)領先地位;近3年內獲得市州以上政府質量獎(無政府質量獎的市州,獲得其他政府質量表彰獎勵);在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二個方面的條件: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chuàng)新能力,對質量事業(yè)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工作領域為質量事業(yè)作出了突出貢獻。
同時,新《辦法》規(guī)定,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監(jiān)管: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事故撤銷獎項
新《辦法》明確,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由評委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提交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下兩屆省長質量獎的申報。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同時,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fā)生:組織或個人所屬組織發(fā)生了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責任事故的;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不穩(wěn)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jiān)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工程、服務或環(huán)境質量發(fā)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不能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質量工作經驗和成果的義務,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體現的。由評委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參與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委會辦公室對回避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