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服務員的陪唱,就對陪唱小姐施行強奸。近日,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強奸案,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2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為慶祝其朋友的生日到清遠市清城區(qū)某KTV房唱歌,并叫來被害人陪唱。當晚23時許,朋友支付了陪唱小費給被害人。被告人李某覺得被害人收取了小費先行離開令他們吃了虧,便將被害人帶上由朋友駕駛的皮卡車往飛來峽鎮(zhèn)升平方向行駛。在汽車行駛途中,覺得情況不妙的被害人跳下車欲逃走,但被李某追上并拖到公路旁邊的冬瓜地里。隨后,被告人李某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其間,被告人周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協(xié)助被告人李某對被害人實施強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周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共同觸犯了刑法,均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且其在強奸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本案的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