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新聞網10月21日訊 (通訊員 譚林 韋嬋娟) 日前,桑植縣人民法院對桑植縣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王某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曾于2009年8月在四川某地行竊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2012年2月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后,“重操舊業(yè)”,多次在超市盜竊。
經查明,自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王某輾轉于永定區(qū)、桑植縣和慈利縣多個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藥房、食品批發(fā)部等場所實施盜竊累計達28次,共盜取財物達18000元。3月11日王某在常德市石門縣某超市行竊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