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新聞網(wǎng)7月8日訊 (通訊員 樊江山)“掩耳盜鈴”的寓言故事中,小偷錯誤地認為掩住自己的耳朵偷鈴鐺別人也會聽不見。不久前,現(xiàn)年40歲的癮君子張某為籌毒資,在一手機店內(nèi)搶走兩部手機,而其始終自認為是“偷”走兩部手機,上演了一幕現(xiàn)代版的“掩耳盜鈴”
2015年2月26日,張某在永定區(qū)一店內(nèi)以買手機為借口將兩部手機拿在手上,后乘售貨員彎腰取東西時拿著兩部手機逃走。事后張某將手機抵押,所得贓款用于吸食毒品。歸案后,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認為其行為屬盜竊而不是搶奪,因為其當時只是想乘售貨員不備“偷”走手機,而沒有“搶”手機的故意。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在聽取張某的辯解意見后,綜合全案證據(jù),最終以張某犯搶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檢察官提示:司法實踐中,到商場借購機名義,從他人手中獲得手機后持機逃跑的行為較為常見。而在售貨員拿出手機給他人使用時,手機實際上仍處于售貨員的控制之下,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乘售貨員不備而攜機逃跑的,是為了擺脫售貨員對手機的控制,其性質(zhì)仍屬于公然奪取財物,因此,這類行為應認定為搶奪而非盜竊。此外,本案中張某辯解稱自己的行為是盜竊而不是搶奪,這屬于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對其定罪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