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從8月28日起,福州市居民亦可赴臺灣地區(qū)進行個人旅游(以下簡稱“赴臺個人游”),這是繼廈門市之后,我省第二個城市被國家列為赴臺個人游試點城市(截至目前共有北京、上海、廈門、杭州、廣州、成都、天津、重慶、南京、西安、濟南、深圳、福州這13個城市被列為赴臺個人游試點城市)。
福州市居民赴臺個人游,申請人首先要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范,審批簽發(f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證》)和六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個人游簽注(簽注字頭為“G”)。
申請人持《大陸證》及個人游簽注后,再通過試點城市指定的赴臺旅游組團旅行社、臺灣接待旅行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轉(zhuǎn)遞、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
經(jīng)兩岸相關部門協(xié)商確定,申請人向臺方提出的赴臺事由應與《大陸證》上的簽注事由相符。如申請事由與簽注事由不符,申請人需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注銷原簽注,并重新審批簽發(fā)相應事由的簽注。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境臺灣次日算起不得超過15天,可自行從對外開放口岸出境前往臺灣,在臺期間可自行活動,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返回大陸。如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灣逾期停留的,臺灣相關管理部門將通報我有關部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游客可自行返回大陸。大陸居民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的,臺灣相關管理部門將通報我有關部門,情節(jié)輕微者可自行返回大陸;情節(jié)嚴重者,將聯(lián)系安排將其遣返回大陸。